《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發 文 號:令2013年第139號
發布單位: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3-05-09
實施日期:2013-07-01
(六)教育、養老、商業、體育、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房屋;
(七)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房屋。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重點房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應急搶險預案,在發生臺風、洪澇、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統一領導和指揮排險解危工作。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房屋安全檔案的建立、完善、更新等工作;指導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重點房屋的安全檢查和處置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學校、文化娛樂場所、醫院、體育館、商場、網吧、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房屋安全的檢查,及時完善、更新所屬房屋安全檔案。
房屋安全檔案應當載明房屋的坐落、建筑年代、結構類別、結構改造等主要信息。
第二十條 有關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依法需要辦理立項、施工許可等手續而未辦理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查處。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立項后的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違法建設房屋的查處。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加強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情況檢查,及時上報房屋安全信息;加強轄區內房屋裝飾裝修、加固解危的管理和矛盾調處,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需要改變原房屋用途作為教育、養老、商業、體育、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房屋責任人應當確定其安全性;公安、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許可手續時,應當聽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鑒定為D級或者四級的房屋,不得繼續使用,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鑒定為C級或者三級的房屋,不得進行結構改造,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采取加固解危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需要裝飾裝修的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應當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取得白蟻預防驗收合格證明。
未出具白蟻預防驗收合格證明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登記工作機構應當暫緩辦理,并將情況通報白蟻防治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白蟻防治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市、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登記表;
(二)單位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三)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專業人員配備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單位,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標明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有關規定執行;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簡易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二)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三)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各種結構的紀念性建筑、特別重要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