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應急平臺體系技術要求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綜合應急平臺,各類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專業應急平臺。
??????? 綜合應急平臺和專業應急平臺應當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共同承擔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和事后評估等工作。
???????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應急平臺體系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系統,形成突發事件信息匯集、報送和分析研判快速反應機制。
???????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體系,通過互聯網、監測網點、信息報告員等多種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文、氣象、環境、地震、地質災害、衛生等監測裝備和設施建設,完善監測技術和手段,提高監測水平。
???????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聯系方式。
??????? 獲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對所接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同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 第四十三條 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省人民政府,并及時續報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突發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地區的,發生地人民政府還應當向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 敏感性突發事件或者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信息,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 第四十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 第四十五條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者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 第四十六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發布;三級預警信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發布;四級預警信息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門發布。
???????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關措施。
???????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形成規范統一的預警信息發布體系。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播發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播發預警信息。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通過逐戶通知、派發傳單、張貼公告等方式,將預警信息告知本轄區內人員、本單位員工。
???????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電信運營企業應當采取措施,確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適時、權威發布。
??????? 第四十八條 進入預警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
???????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公民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
???????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專業監測機構以及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單位,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 第五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先期處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 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較大突發事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跨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部署予以處置。
??????? 第五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提升處置級別。如有事實表明一般、較大的突發事件可能演化為重大以上突發事件,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本級難以控制和應對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指揮處置。
??????? 第五十二條 負責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并根據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設立應急現場指揮部,必要時可以指定現場指揮長,負責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決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
???????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根據事態的性質、發展和危害程度進行調整。
???????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為突發事件的處置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保障協調機制。
???????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經營單位以及公安、交通運輸、海事等管理部門應當保證運輸線路通暢,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應當優先運輸和通行,必要時開辟專用通道。處置突發事件期間,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船舶免繳船舶過閘費和船舶港務費等費用。
??????? 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應急保障制度,確保相關公共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
???????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以依法實施應急征用。
??????? 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 第五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進行人員疏散、引導救援等工作,并維護社會秩序。
??????? 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在第一時間組織公民開展自救互救,并服從人民政府的決定,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 第五十七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并及時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 第五十八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公布事件進展、政府措施、公眾防范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熱點,對謠言和不實傳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生、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 第五章 事后恢復與重建
??????? 第五十九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 第六十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盡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恢復受影響地區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 第六十一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受災人員需要過渡性安置的,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安置工作。過渡性安置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建設配備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受災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 第六十二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評估,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組織制定救助、救治、康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心理干預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 第六十三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恢復與重建工作的統一領導和部署,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并重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制定恢復重建和發展規劃,有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 第六十四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給予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資助等政策扶持,提供物資和人力等支持。對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應當簡化手續,依法及時辦理。
???????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 第六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發生的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報告,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六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
??????? (二)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應急疏散通道、應急避難場所、隔離治療和觀察場所,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應急疏散通道、應急避難場所、隔離治療和觀察場所標志的;
??????? (三)未按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排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
??????? (四)未按照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告的突發事件信息調查核實,或者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 (五)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的;
??????? (六)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或者拖延執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的;
???????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工作經費、物資的;
??????? (八)突發事件發生后歪曲、掩蓋事實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對突發事件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 第七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七十一條 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實際需要,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參與有關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
???????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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