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人員及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并派員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救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調度。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下列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一)輕傷或者一次重傷一人至二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生產經營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情況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傷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
(三)一次死亡二人或者一次重傷六人至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
(四)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或者一次重傷十人至二十九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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