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含荊州開發區管委會、荊州大遺址保護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查處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社區)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及禁止在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負有管理和教育責任。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花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包括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禮花類、架子煙花類、組合煙花類等類型。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范圍:北至長湖南岸,南至長江北岸,東至深圳大道及深圳大道南北延伸線(向南延伸至長江、向北沿規劃延伸線至長湖),西至引江濟漢渠區域。
第六條 未劃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下列場所及周邊地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
(三)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五)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六)人口密集區域、有半數以上住戶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區、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七)其他按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周邊具體范圍,由產權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行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舉辦單位應當在燃放煙花爆竹前20個工作日向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安部門許可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燃放。
舉辦單位應當在燃放前5日內進行公告,并在燃放后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 本市城區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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