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企業的隱患排查整改效果評價應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為主導進行,每半年組織一次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當地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復核評價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復核評價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也可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服務機構進行。
第十二條復核評價工作結束后,安全監管部門應將結果向有關企業通報,并分類分級建檔,作為制定監管執法計劃、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經復核評價,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評價確定為C類或重大隱患整改效果評價為不合格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下達整改指令,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經復查整改不合格的,應責令繼續整改,并依法從重處罰,直至達到整改要求。
第十四條經復核評價,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評價確定為D類的企業,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下達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指令,停產整頓期間,暫扣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提請縣級以上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五條各級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建立重大隱患治理激勵約束機制,每年從當地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對重大隱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給予獎勵。對隱患排查和整改效果差的企業,要將評價結果向銀行、證券、保險、擔保、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項目用地審批、專項資金扶持、品牌創建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對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總局13號令)的上限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受安監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委托,承擔隱患排查整改效果評價的專業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存在有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地保…
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湖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