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筑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中介服務等與建筑市場有關的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原則。
建設工程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筑市場或者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建筑市場,維護建筑市場的良好秩序,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精品戰略,推動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支持研究開發、采用建筑先進技術、設備、工藝和新型材料,推進建筑節能和科技進步。
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推行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企業扶持激勵政策,支持誠信守法企業加快發展,并發揮在建筑市場中的示范、帶動作用。
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完善對建筑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評價機制,并向社會推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具體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準入與建設許可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一)建設工程施工單位;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單位;
(三)工程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質量檢測、招標代理機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建設工程活動。
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其許可范圍內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用人單位應當與建設工程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其實行實名制管理以及開展崗前技術、安全生產等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九條 省外企業進入本省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質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資質證書、個人執業證書及相關的信用狀況進行核驗。
第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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