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鄭州市市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不含上街區)范圍內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市區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統一規劃、依法經營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供銷合作社組建的煙花爆竹公司(以下簡稱煙花爆竹公司)是本市市區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承擔市區范圍內煙花爆竹的進貨、儲存、配送業務,保障煙花爆竹市場供應。
煙花爆竹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批發業務。
第六條 煙花爆竹公司儲存、運輸、裝卸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經營管理制度,并與市供銷合作社簽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責任書》,保障安全經營;煙花爆竹公司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本市有關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規定,并粘貼專供本市市區銷售的統一標識。
不符合本市煙花爆竹品種、規格規定和未粘貼專供本市市區銷售統一標識的,禁止在本市市區銷售。
為平抑物價,保障市場供應,煙花爆竹公司可按有關規定設立一定數量的煙花爆竹直銷點。
第七條 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必須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駕駛員、押運員必須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格。裝卸煙花爆竹時,機動車輛必須熄火。
煙花爆竹公司向煙花爆竹零售點配送煙花爆竹,必須由押運員負責押運到零售點。
禁止本市市區煙花爆竹零售點自行提貨。
第八條 本市市區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
(二)負責人經市安監部門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三)有相對獨立固定的經營門店,實用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房屋結構符合阻燃阻爆要求;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足夠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不得與易燃易爆商品同時經營;
(四)零售場所周邊距離符合安全要求,有周邊距離圖,并附安全條件說明(內容包括零售場所的地址、面積、房屋結構、所在建筑物的類別、安全設施、疏散道路等);
(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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