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權根據需要向報備機關調閱有關行政處罰的案卷和材料,調閱案卷或材料時,應填發《調閱行政處罰案卷通知書》。
實施處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可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九條 備案機構收到行政處罰備案材料后,應對備案案件予以登記,并于15日內書面通知報備機關。
第十條 備案機構在審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建議報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備案機構在審查中發現行政處罰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建議報備機關撤銷、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一)具有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二)做出處罰的主體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三)事實不清的;
(四)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七)超越職權的;
(八)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的。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稱的“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是指,行政處罰雖然是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懸殊;或者在同一時期依據同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條文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但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懸殊。
第十三條 報備機關應在接到變更、撤銷或者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辦理結果報備案機構。
報備機關逾期不糾正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直接予以變更、撤銷或者作出處罰決定,并對報備機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結案的,報備機關應于結案之日起15日內將結案情況報原備案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根據行政執法狀況,對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或不定期通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情況。對在規定期限內不備案或者拒絕備案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5日、10日、15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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