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認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并給高速公路造成損失的,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并協助查驗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將依法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或者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罰款收據的;
(四)執法不公,徇私舞弊,利用職權刁難、報復他人的;
(五)違法扣留車輛、車輛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扣留車輛、車輛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后不按規定上交的;
?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出現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堵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時,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高速公路通行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其指出違法行為并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依法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依法應當繳納罰款的當事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應當向其告知繳納罰款的期限、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被處罰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但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存根上注明當場收繳的理由,并由被處罰人簽名。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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