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對有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的約談,由市安委辦(市安監局)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約談主持人進行約談。
約談對象為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時,由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安監局組成約談小組,可以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和市人民檢察院參加。約談對象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時,由市監察局、市安監局、市委企業工委和市國資公司組成約談小組,可以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和市人民檢察院參加。
第五條 約談以座談會的形式進行。約談前,由市安委辦(市安監局)書面通知被約談人,告知約談時間、約談地點和約談內容,被約談人應按時參加約談。
第六條 約談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主持人向被約談人指出其所在地區、行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被約談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進行陳述。
(三)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所轄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提出詢問,被約談人應實事求是回答所提詢問。
(四)約談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五)形成約談會會議紀要。
第七條 被約談單位根據約談會提出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參加約談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并抄送市人大、市政協和市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對約談會提出的要求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安委辦予以通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情況納入當年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并對其所在地區、所在部門當年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九條 約談后,因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重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談話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制度建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警示談話制度。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貴州省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督辦…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五職人員”…
貴州省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暫行…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
貴州省通航設施管理辦法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試…
貴州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
貴州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
貴陽市重點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