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 豆制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檢查豆制品質量安全狀況,查驗豆制品合格證明、標識或者送貨單等。
豆制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載明品種、規格、批號、生產單位、數量和日期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現制豆制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有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豆制品制作區,其面積應當與其制作的產品品種及數量相適應;
(二)豆制品依規定需要冷藏、保溫的,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
(三)現制豆制品僅限在其經營場所內供消費者食用,不得銷售給其他豆制品經營者;
(四)應當建立豆制品加工、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經營者的豆制品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專門監督檢查,開展豆制品標準實施績效評價,加快豆制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豆制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豆制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豆制品生產、銷售、使用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和資料;
(三)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查封或者扣押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
(四)檢查或者抽查豆制品質量狀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前款查封、扣押的豆制品,在出具查封、扣押清單后,可依法先行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下列監管情況:
(一)依法設立的豆制品生產者名單;
(二)豆制品監督檢查結果,包括不合格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關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不合法、不合規的豆制品生產者、經營者。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豆制品生產經營誠信制度,記錄豆制品生產經營重大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豆制品市場情況及時發出豆制品市場安全風險預警提示。
第十九條 豆制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銷售的豆制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豆制品經營者發現經營的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范的,應當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強制召回,并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被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豆制品,不得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再次銷售。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豆制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豆制品生產者擅自改變設立時的條件,致使其生產、貯存、運輸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的豆制品未實施出廠檢驗或者包裝、標識、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銷售的豆制品包裝、標識、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豆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冷藏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豆制品生產者不按規定出具豆制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豆制品經營者違反送貨單制度,沒有豆制品送貨單或者送貨單無效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偽造、倒賣豆制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豆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按本規定建立臺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現制豆制品有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被處罰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千元罰款,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質量安全管理員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相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轄權的相關監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的《深圳市豆制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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