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級市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規定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明確的職責,在轄區范圍內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縣級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開展下列執法工作: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抽查;
(二)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提出處罰建議。
具體的委托執法范圍和權限由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予以明確。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發現事故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實行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領導干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及其考核辦法、預警管理、安全問責及其獎勵實施細則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通過委托、授權的形式將安全生產職責和責任轉移給其他負責人。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標準、規范;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組織協調和督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情況,提請研究安全生產重大事項;
(六)協調和督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履行職責。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督促和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廢棄處置單位,從業人員超過50人的;
(二)危險物品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
(三)金屬冶煉、機械制造、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建材、電力、船舶修造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
(四)前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
建筑施工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應當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安全主任資格,未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在任職一年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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