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工程監理資質類別、資質等級,對于需要具有預選承包商資格要求的,投標人還應當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預選承包商資格。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監理投標函、監理資信標書、監理方案標書三部分,招標人選擇不同的招標方式后可以簡化投標文件的內容。
投標人應當按照以下格式和內容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一)監理投標函:監理投標函內容包括建設工程監理服務收費報價書、投標承諾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對于監理服務收費報價,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情況、工程要求和工程監理服務條件,按照現行工程監理服務取費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監理資信標書:監理資信標書一般采用"明標"方式,正文篇幅不得超過150頁(按正文頁碼計算)。各章節內容及格式要求包括:投標人基本情況,投標人項目業績情況,投標人獎懲情況,監理機構資源配置情況;
(三)監理方案標書:監理方案標書宜采用"暗標"方式,但無論采用"明標"或"暗標"方式,正文篇幅均不得超過150頁(按正文頁碼計算),各章節內容及格式要求均包括:工程概況,工程特點、難點與工程風險,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策劃,工程監理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合理化建議。
資信標書及方案標書篇幅超過規定頁數的,招標人可視其為無效標書或者設定扣分標準在招標文件里明確,為了合理減少篇幅,原則上資信標書及方案標書的編制內容與評分表內容一致。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指定地點。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絕接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獲取招標文件后決定不參加投標的,應當在獲取招標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招標人。未書面告知又不參加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但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說明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一般不得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監理機構的總監,確需更換,應當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更換人員不得低于投標文件承諾的標準。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更換投標文件承諾的總監:
(一)因重病或者重傷(持有縣、區以上醫院證明)1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二)主動辭職或者調離原工作單位的;
(三)總監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更換的;
(四)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的;
(五)因犯罪被羈押或者判刑的;
(六)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七)投標期間已在其他中標工程中任命為項目總監的;
(八)其他情形經招標人同意,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第五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為招標文件預先約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委派的代表負責,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開標人檢查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開標人當眾拆封投標函,宣讀投標人名稱和投標函的其他主要內容,并做好備查紀錄。采用資格后審的開標程序參照施工招標的資格后審開標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一般由招標人代表在交易中心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名以上的單數,但在同一項建設工程的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隨機抽取的來自同一單位的評標專家不得超過2名。招標人可以委派1名評標代表作為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參與組成評標委員會。凡招標人派代表參加評標的,或者工程造價在2億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在交易中心專門設置的資深專家庫巡查員中抽取一至兩名資深專家監督評標。其他項目是否設置專家巡查員由業主自行決定,但是如果設置必須在交易中心相關巡查庫中抽取。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招標可采用方案優先法、綜合評估法、先評后抽法、抽簽法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一)評標順序:1.監理方案標書→2.總監答辯→3.監理資信標書→4.監理投標函→5.抽簽(方案優先法不進行第2、5項;綜合評審法不進行第5項;抽簽法不進行第1、2、3項)。上一階段的標書初始評分值一經評出,在按順序進入下一階段的標書評審時,評標專家不得對上一階段所評標書的初始評分值進行任何更改;
(二)評分標準:評分標準主要包括:評分項目、評分要點、評分取值建議等,招標人的評分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資信標應采用"定量判別"的評分方法;
(三)投標文件加權系數:采用方案優先法的,各類投標文件的加權系數按監理報價標0.05~0.10,監理資信標書0.15~0.20,監理方案標書0.80~0.70進行分配(各加權系數相加等于1)。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各類投標文件的加權系數按監理報價標0.05~0.10,監理資信標書0.15~0.25,監理方案標書0.60~0.45,監理投標答辯0.20~0.25進行分配(各類加權系數相加等于1);
(四)評分取值:對于采用方案優先法或綜合評估法的評分取值,在各評標專家按順序對監理方案標書、監理投標答辯(僅綜合評估法有)、監理資信標書、監理投標函分別進行評審、評分后,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選派的代表負責將全體評委的單項評分按監理方案標、答辯、監理資信標、監理報價分別進行單項匯總。匯總時分別對評委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評分和一個最低評分后進行算術平均,作為投標人該單項的最終得分。
無正當理由放棄答辯的,評標委員會可以直接按廢標處理該投標文件,并根據審核投標文件的實際情況,在評標報告中寫明是否有圍標串標嫌疑或者其他違規行為,并建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五條 采用方案優先法或者綜合評估法的,各投標人的投標總分值評出后,投標總分值高低排序第1名的投標人即為中標候選人;采用抽簽法的,在交易中心直接進行抽簽而中簽的投標人即為中標候選人;采用先評后抽法的,各投標人的投標總分值評出后,投標總分值高低排序前5~3名的投標人,經在交易中心進行抽簽而中簽的投標人即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標委員會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表決認定后,按圍標、串標行為進行處理,并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依法做出處罰: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人編制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監理機構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提交投標文件的;
(八)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串通投標情形。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情形的,可直接認定投標人的圍標、串標行為,并依法作出處罰。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表決判定無效標或者廢標后,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的,如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仍然具有競爭力,可繼續后續正常的評標工作,并推薦中標候選人。否則,應當終止評標,宣布本次招標失敗。重新組織招標失敗的,可按《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直接發包,若因招標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導致招標失敗的,工程不得直接發包,改用抽簽法定標;曾在本工程招標中提交缺乏競爭力投標文件、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參與圍標串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與本工程投標或者承接本工程。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中標結果在深圳建設工程交易服務網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招標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能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建設局參照該文本編制、發布的《深圳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訂立的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國有或者集體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其勘察、設計等階段需要監理單位提供有關服務進行招投標的,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設監理招標投標辦法》(深建法〔2000〕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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