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的檔案及其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情況,通報發改委、工商、質監、環保等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通報與本實施細則第四、五、六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第三十二條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實施情況報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儲存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建設項目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設單位的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設立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批準,擅自建設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后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施工期間修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未保存修改記錄的;?
(三)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四)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五)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的;?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七條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按照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執行,各市、州可從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下載。?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2007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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