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1-15
【實施日期】2009-03-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的保護。
電力設施包括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建設、城鄉規劃、工商、林業、水利、交通、園林等有關部門及電力監管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成立相應的群眾護線組織。群眾護線組織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電力監管機構、電力設施產權人、電力設施使用人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并對舉報、阻止或者協助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及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建立健全電力設施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完善預警機制,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建立電力線路走廊火災應急和森林火情預警聯動機制。
第八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電力企業應當配備電力設施保護專職人員,保障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做好電力設施日常保護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地點和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ㄒ唬┤丝诿芗囟蔚募芸针娏€路桿塔;
(二)人員活動頻繁區域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
?。ㄈ┸囕v、自走式機械頻繁通行地段的架空電力線路桿塔;
?。ㄋ模╇娏€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
?。ㄎ澹┳冸娬?、換流站、開閉所、電纜終端站圍墻(欄);
?。┏擎偡比A地段電力電纜溝蓋板;
?。ㄆ撸╇娏υO施附屬的輸煤、輸油、輸氣、輸灰、輸水、供熱、供汽的管溝(線);
(八)海底電纜、江河電纜的兩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行為:
?。ㄒ唬_亂發電廠、變電站等生產區域的生產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站等用于生產的設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標志;
?。ǘ┰诎l電設施附屬的輸煤、輸油、輸氣、輸灰、輸水、供熱、供汽管溝(線)的保護區內,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葬墳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礦渣和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他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附近從事焚燒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稈、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
?。ㄋ模┰诎l電廠生產用水取水口向周圍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圍延伸300米的水域,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五)在火力發電廠的灰壩(場)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離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谟糜谒Πl電的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圍墾、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以及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ㄆ撸p壞、封堵發電廠、熱電廠、變電站、開閉所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航道、船舶停泊區和檢修道路;
?。ò耍p壞、遷移水力發電廠的水情測報設施;
(九)其它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ㄒ唬┫螂娏€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或者升空氣球及其他空中飄動物;
?。ㄈ├脳U塔或者拉線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牽引地錨;
?。ㄋ模┰陔娏€路的桿塔內或者桿塔和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ㄎ澹┎鹦峨娏€路的桿塔、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標志;
(六)擅自在電力線路上進行搭接。
第十二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興建建筑物、構筑物;
?。ǘ┓N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三)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稈、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礦碴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ㄋ模G、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稈及燃放鞭炮、野炊、燒紙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內或者林區邊緣進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災,給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以下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ǘ?10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采礦、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A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桿塔、拉線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的,應當修筑護坡加固,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
?。ㄈ┎坏脫p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四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附近,進行可能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機械施工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敷設城市供水、排水、煤氣等公用事業管道,應當服從城市統一規劃管理,謹慎使用機械,不得損害電力設施。
第十五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協商,達成協議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水平距離3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確需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的書面同意,依法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前款規定范圍外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電力工程建設材料、設備,不得非法阻撓施工單位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及拆除廢舊電力設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擾、阻撓、破壞合法的電力設施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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