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在全市推進職業健康管理員隊伍的規范化建設,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煤礦外的家具、印刷、電子、建材、化工、冶金、汽修、金屬非金屬礦山等行業(領域)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基本定位】 職業健康管理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由生產經營單位指定從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人員。
職業健康管理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業健康管理職責,發揮在職業健康監督管理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機構及人員設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員。生產經營單位設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可以指定其承擔職業健康管理責任。
第五條【責任分工】 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職業健康管理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責任
第六條【制度構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制度,明確職業健康管理員的崗位職責、權利等相關內容,加強對職業健康管理員的管理。
第七條【職責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履行崗位職責:
(一)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培訓、考核所需時間和經費,為其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基本條件,不斷提高其專業素質,保持職業健康管理員隊伍相對穩定;
(二)保障職業健康管理員了解本單位有關職業危害的設備設施、工藝技術、勞動合同、工傷保險、健康監護等基本信息;
(三)定期研究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聽取職業健康管理員工作情況匯報,并根據職業健康管理員提出的職業危害防治意見和建議,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四)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員崗位考核與獎懲機制,發揮職業健康管理員在職業健康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和達標化工作中的專業作用。
第八條【權利保障】 職業健康管理員履行崗位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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