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預案編制小組。預案編制小組在評估本市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充分調研現有應急隊伍、應急裝備、應急專家和部門職責等基礎上,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
第九條 預案草案應當廣泛征求涉及單位意見,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可通過網絡、媒體及時收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再組織相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后的應急預案按下列辦法進行報批、公布和備案:
市總體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同時報省政府備案。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辦初審,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公布,同時報省政府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按部門內部決策程序批準后公布,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和省有關部門備案。
縣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按縣區內部決策程序批準后公布。縣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縣區專項應急預案報市有關部門備案。
市屬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級重大活動應急保障預案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應急預案涉密的,只公布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預案適用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適時修訂: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人員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在啟動或演練過程中發現問題和不足;
(五)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形。
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按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備案。市級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制作應急預案相關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宣傳、文廣等部門和新聞單位應通過各類載體,義務開展應急預案公益宣傳,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務員管理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考核內容,增強公務員的應急責任意識和處置能力。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將相關應急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對學生和單位聘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學生和單位聘用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各類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每年應向市政府應急辦上報演練計劃,由市政府應急辦監督考核。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制訂應急預案或未按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突發事件擴大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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