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合肥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010年12月9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合肥市燃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工商、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二、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市區建成區內應當采用管道燃氣,并重點發展管道天然氣。
“新建住宅項目和有使用燃氣需求的工業、商業項目,應當將燃氣管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三、第八條修改為:“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燃氣工程嚴禁轉包。”
四、第十條修改為:“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并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收集、整理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并及時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燃氣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經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取得?!?/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布局規劃,并經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供應站點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p>
七、刪去第十二條。
八、刪去第十三條。
九、第十六條修改為:“除意外事故外,燃氣企業因停氣、降壓作業而影響用戶用氣的,應當將停氣、降壓作業起止時間和影響范圍提前2日通知用戶并公告?;謴凸鈺r間應當在6時至20時之間進行,并在恢復供氣之前及時通知用戶?!?/p>
十、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燃氣器具應當經法定的檢驗機構對其氣源適配性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家明令淘汰或者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器具,用戶應當及時更換。”
十一、第二十條修改為:“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
十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需要使用管道燃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燃氣企業提出開戶申請。燃氣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自接到申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開戶手續。”
十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管道燃氣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使用地址、燃氣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氣的,應當向燃氣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燃氣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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