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測監控
第二十六條 所有礦井都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實現瓦斯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并閉鎖和掘進工作面停風斷電并閉鎖。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和各類傳感器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七條 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等規定設置傳感器外,還應在以下場所增設傳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傳感器T0,報警濃度≥1.0%、斷電濃度≥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與工作面傳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幫和采空區側充填帶均不大于800mm,距頂板不大于300mm;
(二)長距離巷道掘進,每達500m巷道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和復電濃度與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相同;
(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米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瓦斯抽采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
第二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生產調度系統必須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要求,加強監控系統的管理、使用和維護,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所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實現全省聯網。
第二十九條 礦井日常的瓦斯監控日報表,要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簽字審批。
第三十條 新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揭煤前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系統。
第五章 以風定產
第三十一條 煤礦必須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通風系統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嚴禁“剃頭“開采;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之間不得施工聯絡巷,有特殊情況的,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煤巷、半煤巖、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供風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主、備風機必須實現自動切換。
新建礦井要做到“三優先“。即,優先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尤其是“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優先施工安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系統、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防火系統、防塵系統。在進入煤層掘進之前,必須形成全負壓通風系統。
提高高瓦斯、突出礦井通風系統的防災抗災能力。傾斜條帶布置時,必須至少超前兩個區段形成獨立的通風系統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第三十二條 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下達原煤生產計劃,合理安排煤炭生產和勞動定員。核定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必須及時調整生產計劃,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煤礦井下出現風速超限、瓦斯經常超限及不合理串聯通風的,等同超能力生產。超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面,必須立即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系統,把產量降到核定能力范圍內。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煤礦實施安全監管監察的過程中,煤炭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察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并給予經濟處罰;拒不停止作業、拒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瓦斯治理責任制不落實的;
(二)未按規定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的;
(三)未按規定設立瓦斯治理機構或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的;
(四)瓦斯治理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規劃或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
(五)未按規定對井下工作人員進行防突知識培訓的;
(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七)專用回風巷不符合要求的;
(八)采區系統不完善進行回采作業的;
(九)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實行獨立通風的;
(十)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面上下順槽或掘進工作面之間違反規定設置聯絡巷的;
(十一)具備開采解放層條件,沒有開采的;
(十二)不具備開采解放層條件,又沒有抽采的;
(十三)煤巷、半煤巖巷、有瓦斯涌出的巖巷以及石門揭煤掘進工作面供風未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及主、備風機未實現自動切換的;
(十四)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達不到要求仍進行采掘作業的;
(十五)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不能實時監控各類傳感器運行狀態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的;
(十六)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未實現與生產調度系統形成聯合值守、統一指揮,并實現全省聯網的;
(十七)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安設傳感器的;
(十八)井筒揭煤,未安設瓦斯斷電儀的;
(十九)未按規定對盲巷、密閉進行管理和瓦斯檢查的;
(二十)未按規定排放瓦斯、撤出人員的;
(二十一)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的;
(二十二)違反規定進行放頂煤開采的;
(二十三)綜采放頂煤工作面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決巷道內瓦斯,造成瓦斯超限重大隱患的,回采工作面管理上存在盲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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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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