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管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并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盜竊、哄搶。
第四十二條 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管道重點保護部位,需要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和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并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第四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管道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道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管道通道或者預建管道通過設施,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管道建設工程的,管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其他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通道或者預建相關設施,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 管道建設工程通過礦產資源開采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與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協商確定管道的安全防護方案,需要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按照管道安全防護要求預建防護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未按照約定預建防護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縫、沉降等地質災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遷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鐵路、公路等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可能影響管道保護的,應當事先通知管道企業并注意保護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
建設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護設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功能受到影響,需要新建、改建、擴建管道水工防護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防洪、泄洪方案應當兼顧管道的保護。
需要在管道通過的區域泄洪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泄洪方案確定后,及時將泄洪量和泄洪時間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管道企業應當對管道采取防洪保護措施。
第四十九條 管道與航道相遇,確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護設施的,應當進行通航標準技術論證,并經航道主管部門批準。管道防護設施完工后,應經航道主管部門驗收。
進行前款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區域內設置航標,航標的設置和維護費用由管道企業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2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25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202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202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被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