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治療期間單位不得扣發工資嗎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延伸補充:
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么辦
工傷職工在停工休假治傷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福利待遇。由于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可能有區別,因此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與受傷上個月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樣,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于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采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勞動者在準備據理力爭自己的工資時,首先,要注意從不同渠道了解以下因素,如老板的為人、用人單位的規模、用工的規范度等;其次,要注意回憶,您在發生工傷后的第一時間內,老板或用人單位的相應態度和采取的措施。最后,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生活費”,而不說“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主動支付治療期間的生活費。
經過上述一番了解分析后,如覺得直截了當地要工資,可能會引來不良的后果,這時勞動者就要暫時“委曲求全”了。先以治傷要緊,在傷勢治療完畢后,再與用人單位協商。
若協商無果,勞動者這時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炒用人單位的“魷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這不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在地方上,一般稱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而此事的部門一般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您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這時,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積極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理決定后仍不執行,這時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讓用人單位為其違法行為付出經濟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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