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江蘇省鹽城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鹽城幼師)與第三人王中新簽訂一份外聘教師授課協議書,由王中新按約擔任鹽城幼師的外聘教師,鹽城幼師向王中新支付勞動報酬。
2015年1月8日,王中新受該校音表系音樂10班的學生邀請,在校內魯藝劇場觀看該校音表系主辦的音樂10班畢業匯報演出。當日18時左右散場時不慎扭傷右腳,后經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伴半脫位。后王中新向鹽城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
后鹽城幼師申請行政復議,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書。鹽城幼師不服,將鹽城市人社局及鹽城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一審中,鹽城幼師認為,王中新是學校外聘的英語代課教師,跟學校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是課程教學承攬關系,且演出時并不是工作時間,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和行政復議決定書。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鹽城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書正確,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復議決定合法,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鹽城幼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外聘教師與校方構成勞動關系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鹽城幼師與第三人王中新雖未訂立勞動合同,但鹽城幼師作為用人單位、王中新作為勞動者主體適格;鹽城幼師制定的教學管理及其他方面管理的有關規定適用于王中新,王中新受鹽城幼師的勞動管理,從事鹽城幼師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王中新提供的任課教師的勞動是鹽城幼師業務的組成部分,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可以認定鹽城幼師與王中新客觀存在勞動關系。且王中新因受邀在鹽城幼師校內魯藝劇場觀看該校音表系主辦的音樂10班畢業匯報演出而扭傷右腳,該匯報演出是對該班教學成果的展示和匯報,在鹽城幼師學校的整體工作之內,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盡管王中新是外聘教師,但其與學校簽訂授課協議書,接受學校管理,為學生授課,其受邀觀看該校學生匯報演出,并非與學校教學無關的純娛樂活動,應視為教學工作的適當延伸,其在觀看演出散場時受傷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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