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身亡是不是工傷
2010年10月,某公司業務人員王某、趙某到外地談業務,對方恰巧是王某的高中同學程某,三人遂約在一處夜排檔喝酒。22時左右,程某和王某在夜排檔與他人發生爭斗,被公安機關帶至當地派出所。趙某路過住宿旅館沒有進入,而是來到旅館旁邊的垃圾中轉站的陽臺上,從陽臺上墜河身亡。
該公司所在地的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趙某受到溺水死亡的傷害為工傷。公司不服工傷行政認定決定,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對因工外出的職工來說,外出時所處的環境是相對陌生的,可能發生的狀況也很難估計。在判斷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時,應當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職工是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或者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損害,職工因工外出的整個期間都可視為工作時間,職工外出經過的區域都可視為工作區域。本案中,趙某墜河身亡,發生在因工出差期間,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續的合理性,故勞動保障局所作的工傷認定結論正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之規定,應予維持。
參加單位演出受傷算工傷嗎
今年6月,在學校組織的一次文藝匯演中,劉敏所在系的節目排在最后一個。當時已近晚上10點,劉敏拿著表演道具在舞臺上后退時,突然在地毯連接處被絆倒。當時她猝不及防,左臂觸地,腕部骨頭頓時翹起。渾身無力、直冒虛汗的她努力想站起來,卻力不從心,又摔倒在地。
表演結束后,同事們發現了她的情況,忙托起她受傷的手臂,將她送到醫院。醫生診斷她為左橈骨遠端骨折,進行處置后上了夾板,并要求她休息兩個半月。
回家后,劉敏想到,她是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能否讓學校為自己申報工傷呢?
對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科科長宋彥哲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針對劉敏的具體情況,她是因參加學校組織的文藝匯演受傷的,文藝匯演是學校組織的一項工作,參加文藝匯演是其工作的順延。劉敏參加匯演是履行工作職責,其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關聯性。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她在單位文藝匯演中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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