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受用人單位指派為另一公司加工零部件產品時不慎受傷,后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服,以二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工傷行政確認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被告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工傷認定合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4月22日,曹某在元辰公司加工零部件時,不慎左手臂被鉸龍咬住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橈神經損傷、左上肢大面積皮膚撕脫傷。2014年3月24日,曹某向如皋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皋市人社局經查實,曹某系加力公司的員工,此次曹某系受加力公司指派在元辰公司加工零部件產品,遂向加力公司發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告知書。
2014年6月6日,如皋市人社局認定曹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加力公司不服該認定,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被維持。加力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庭上,加力公司辯稱,曹某是其臨時雇傭人員,其在元辰公司發生事故并非從事加力公司所指派的工作,曹某與加力公司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
第三人曹某辯稱,其系加力公司員工,并提供了多名證人證明其在元辰公司從事零部件產品生產工作系受加力公司的安排。
一審另查明,加力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事故當日)為曹某補辦了社會保險,為其交納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的各項養老保險費用;曹某受傷后,加力公司支付了救護車出車費、全部醫療費,同時還向曹某親屬支付了一些護理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曹某在元辰公司發生事故傷害后,加力公司為其辦理了社會保險增員手續,并支付了相關保險費用,且在曹某受傷后,加力公司還向其親屬支付了一些護理費用。可見,曹某系在加力公司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雙方之間非勞務與報酬的簡單交換,曹某能夠享受加力公司的社保等福利待遇,故曹某與加力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曹某作為加力公司的職工,在享受加力公司福利待遇的同時,亦接受加力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且根據加力公司的陳述,加力公司與元辰公司之間本來就存在業務往來,加力公司生產所需要的一些鉸龍產品也是元辰公司所供應的,故加力公司指派曹某到元辰公司工作,亦符合常理。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如皋市人社局所作工傷認定合法,判決駁回加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加力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顧建兵 鮑 蕊)
■連線法官■
享受公司福利待遇是勞動關系的標志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加力公司與曹某之間是否是勞動關系,這主要從曹某是否享受加力公司的福利待遇,其在元辰公司干活是否是受加力公司所指派來判斷。”
據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劉羽梅介紹,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主要區別在于雙方的主體地位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傭雙方的主體地位平等,雙方僅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定,當然也不享受其福利待遇;而勞動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同時也享受用人單位的社保、醫保等福利待遇;雇傭關系強調成果之給付,而勞動關系則強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本案中,曹某在元辰公司遭遇事故后,加力公司為其補辦了先前拖欠的養老保險費用,同時為其支付救護車出車費、醫療費、護理費,且有多名證人證明曹某在元辰公司工作系受加力公司的安排,故加力公司與曹某之間系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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