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酒店不蓋章,是他本人不配合
就李兆高的情況,記者前往上海銘德大酒店詢問,接待記者的是銘德集團的兩位人事主管梁女士和徐女士。她們稱原來全權負責此事的是銘德酒店的人事經理,但是該經理已經離職,目前正處于人事經理空缺期間,因此集團派兩人暫駐酒店負責人事工作的銜接。
梁女士向記者解釋,雖然她們沒有真正參與此事的處理,但因為這件事鬧得挺大,處理時間也比較長,她們都對基本情況有所了解。“這件事發生后,我們從監控錄像里看到的是李兆高先進行語言挑釁并動手的,按照《員工手冊》規定,任何打架斗毆的情形都作開除處理。
我們酒店在這方面做得甚至比集團還正規,在入職時都進行過培訓和考試,都有簽收的,所以后來酒店做了這么個決定。”梁女士稱:“另外,在事發后,到醫院檢查時,當時是沒有查出骨折的,醫生稱還要進一步檢查,但是他本人不愿意。根據檢查結果來看,他原來就有老傷在。后來也沒有聽說他有什么不舒服。”對于這一點,一旁的徐女士也補充道:“客房部的人都反映以前上班時也總是看到他鼻青臉腫的。”同時,梁女士也提供了《員工手冊》的復印件給記者看,以證實確有此規定。記者看到,在中英文對照的《員工手冊》解除勞動關系情形中,有一條是“任何打架斗毆及挑撥他人打
架斗毆的行為”。對于酒店不愿意配合在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上蓋章的問題,梁女士和徐女士給出的答復依舊是:“不是我們不配合,是他本人不配合。”梁女士解釋,酒店用章有自己一系列的審批流程,并不是你要敲馬上就能完成的,公章統一都由集團管理,李兆高要在申請材料上敲章,就要把材料原件留下,但是他本人不同意,所以這件事最終才沒能達成。當記者提出,有沒有可能留一份復印件存檔,或是走程序,在審批完成之后,安排當面敲章?徐女士表示,公司有公司的規定,不是一兩個經辦人可以隨便決定的。
此外,梁女士向記者透露,一起參與斗毆的領班也已經被開除了,聽說他的家庭條件也不是很好,所以應該滿足不了李兆高的賠償要求。目前李兆高也已經將酒店告上了仲裁庭,還沒有正式開庭,酒店也正在準備應訴,一切都看之后走司法程序的結果了。
李兆高所擔心的酒店被賣,權益無處討的問題,記者向兩位人事求證,對方稱酒店目前運營正常,沒有任何經營困難,包括出賣的跡象,相反,酒店的人事經理空出的職位還在對外招聘中。
司法鑒定:遭外力作用致骨折
李兆高的傷勢究竟如何,到底屬于什么級別?記者在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上看到:“根據送檢材料,并結合本中心鑒定人檢驗所見,綜合分析認為:被鑒定人李兆高遭他人外力作用受傷,致左側多發肋骨骨折等。臨床予以對癥治療。現本中心審閱其傷后影像學資料顯示左側第4、5、6肋骨(各1處)骨折;近期本中心攝片顯示左側第4、5、6肋骨(各1處)骨折后改變,上述部位骨痂形態基本一致,骨折線未完全消失,符合同一時期骨折愈合過程變化影像學征象……屬輕傷二級。”
工傷認定:屬于工傷范圍
同時,根據閘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查實:2014年11月28日,李兆高在崗位上與當班領班因手機聯絡一事發生爭執,進而發生肢體沖突,被領班擊傷肋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左側第4、5、6肋骨(共3處)骨折。李兆高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專家觀點
誰先動手不影響工傷認定
對于這個事例,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分析,《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從上述的規定來看,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構成工傷,須結合事發當時的具體情況予以分析。打架受傷認定為工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在記者調查中,酒店一方一直強調監控錄像里是李兆高先動的手,對此,林峰認為,其實“誰先動手”對于工傷的認定影響并不大,因為規定的意思很明確,工傷的認定不在于當事人究竟有沒有過失,而在于其有沒有受到傷害。而且撇除這個因素,監控錄像本身并不會說話,也確實可能存在監控盲區,僅憑監控錄像一項記錄也很難判斷究竟是誰對誰錯。
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是職工的權利
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姚凰結合李兆高的情況解釋,凡因工、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用人單位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書面形式向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在區縣層面,確實會被要求在申請材料上讓企業進行蓋章確認。但如果企業不蓋章,并不意味職工就無計可施了,按照目前的操作規范,職工及其親屬可以將此情形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反映,并同時以個人申請的方式要求進行鑒定,所負責的勞動鑒定部門不得拒絕。
同時,姚凰也表示,從發生工傷到最后獲得賠償確實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因為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因此,只有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之后,才能確定工傷賠償標準。
社保停繳不影響工傷待遇享受
在分析李兆高事例時,上海啟恒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張佶注意到李兆高在發生工傷后幾天即被酒店以嚴重違紀開除,其自開除之日至工傷待遇享受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自然是無法獲得,但張佶也同時強調,雖然表面看來,酒店已經為其停繳數月社保,但李兆高并不需要因此擔心他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的享受。
“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目前是看該職工發生工傷的當天,其所在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只要當日是繳納的,那么就可以享受相關待遇,如若當日沒有繳納,則即使前面繳了,之后也繳了,也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因此,連續地繳納社會保險至關重要。”張佶補充解釋。
一次性補助不因解除而取消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李華平律師提醒,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自身雖存有違紀行為等過錯的,但如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排除工傷的情形,并不會影響認定其為工傷的性質。李兆高后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其中他可以享受到的除了由社保基金支出的傷殘補助的工傷待遇,還包括企業在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時牽涉到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這部分待遇享受會有所區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然而,其中有一種情形并沒有十分明確,即如果用人單位以工傷職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且該理由成立的,該工傷職工是否能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對此,李華平稱,目前業內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種是從以上條款可見,支付兩金的前提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被公司合法解雇并不包括在兩種情形內;還有一種理解則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在上述三種情形中,并不包括工傷職工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所以公司應當支付兩金。這兩種做法在各地都有不同的實踐,就目前上海的情況來看,還是傾向于兩者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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