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單位宿舍準備睡覺,沒想到上鋪的同事連人帶床塌了下來,正好砸中下鋪兄弟……
身體多處骨折的下鋪兄弟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不過問題來了,因為并非在工作時間,那么在單位提供的宿舍里受傷算不算工傷呢?
上鋪脫落 連人帶床砸下致下鋪兄弟骨折
2012年2月10日,26歲的曉旭(化名)被聘為沈陽一家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吃住都在單位。
2012年4月22日,下班后,曉旭回到單位提供的位于五愛街一處宿舍的下鋪休息。
躺在上鋪的同事曉波突然感覺不對,但沒來得及反應,他就連著床鋪一起塌了下去,曉波和床板全都砸到了曉旭的身上。
曉波趕緊和同事把床板抬起來,把曉旭扶起來時,曉旭稱右臂多處受傷。
當晚經過醫院診斷,為右肘骨近端骨折,右肘橈骨小頭骨折。
公司認為傷是發生在下班后,不能算工傷
曉旭表示,事情過去了近一年時間,他所傷的右胳膊活動受限,影響正常生活,因此與單位協商解決,“但單位領導認為傷是發生在下班后,不能算工傷,并讓我走法律程序。”
曉旭認為,受傷雖然不在工作時間里,但宿舍是單位提供給員工的,由于對宿舍管理不善,才造成這個后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單位賠償傷殘補償金、精神損失費等。
物業公司辯稱,“原告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我們不認為是工傷,原告的醫療費我們已支付,并且讓原告帶薪休息兩個多月,上班后也照顧其傷情,安排比較輕松的工作。”
法院認定原告應得到賠償 一審判公司賠付5萬余元
沈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
經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曉旭右橈骨骨折評為十級傷殘。
昨日,北國網、遼沈晚報記者從沈陽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沈河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休息時受傷,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得到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一次性給付原告曉旭殘疾賠償金46446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900元。案件受理費由物業公司負擔。
律師認為原告是在該單位提供的宿舍進行活動,應屬于工傷
雖然此案在接受法律援助時的案由為“工傷待遇”,但法院是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
盡管如此,在下班后回到單位提供的宿舍內休息,而且員工確實與公司有勞動關系,那么此時發生的意外傷害,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呢?
曉旭的代理人,遼寧申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賈冰表示,雖然該員工并非是在上班時間出現意外,但確實是在該單位提供的宿舍進行活動,屬于日常的正常活動,而且應屬于為公司工作后的休息,并為次日繼續工作做準備。“我個人認為,應該認定為工傷。”賈律師說。
四種“上下班途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現實生活中,有關“上下班途中”,但并非正式工作時間內發生意外傷害而申請工傷的情況非常多見,認定起來也相對較為麻煩。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是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對于“合理時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應當具有正當性,“上下班有一個時間范圍,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我們認為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比較廣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場買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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