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鞋廠中層領導杜某上班途中遭下屬毆打報復致傷,經莆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認定,不屬于工傷。杜某不服,訴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城廂區法院一審維持了人社局所作的決定。
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杜某系莆田一鞋廠的部門經理,其下屬張某因工作原因對杜某不滿。2012年8月13日凌晨5時許,張某糾集三人在杜某上班途中,毆打報復杜某,后經鑒定為輕傷,構成九級傷殘。2013年3月,張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13年1月,杜某向莆田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3月,該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杜某不服,向城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莆田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莆田市人社局認為,杜某受傷害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可算工傷
杜某認為,張某糾集他人毆打自己是因為不滿其工作上對他的管理,所以自己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的傷害。另外,遭受傷害的地點雖是上班途中,但上下班途中這一過程是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
經辦法官介紹,根據相關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法條并沒有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杜某雖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遭到張某的毆打報復致傷,但遭到暴力傷害的時間不是在上班時間,地點也不是在工作場所內,而是在上班途中,不符合相關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因此,法院一審駁回杜某的請求,維持莆田人社局的認定。法官表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三大要素,而職工上下班途中,只有一種情況能夠明確認定為工傷,即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普及一下:什么情形算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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