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總工會官方微博發出今年第3號維權預警信息,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多數職工因高溫作業中暑,常常把責任歸結為自己身體素質差、抵抗力弱等原因,一般都沒往工傷上想,在去年之前,也沒有相關法規和政策支持。2012年6月,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出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這樣的利好消息,很多職工卻并不知情。
市總工會提醒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用人單位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就高溫防護工作,市總工會提醒廣大勞動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市總工會特別提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我市高溫津貼的發布標準是根據省里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出現中暑癥狀時,市總工會提醒,用人單位應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中暑職工即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就診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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