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市區一公司職工余先生陷入苦惱,他原是一家公司的簽約職工,后經公司同意借用到另一公司暫時工作,結果借用期間他因公受傷,工傷賠償該找哪個單位承擔?
余先生告訴記者,他曾在A公司上班3年,A公司改變經營方式將廠房租給B公司。于是,他與A公司解除合同與B公司簽試用合同兩個月。1個半月后,因A公司以前業務需售后服務,A公司向B公司借用他兩天。
經過個人和公司的同意后,余先生在外地出差時,不幸腿骨骨折。在家休養3個多月,目前,他尚未痊愈。由于公司沒有買工傷保險,A公司出醫藥費,B公司發試用期約定的工資。
余先生說,現在他找B公司申請繼續治療,B公司說3個月治療期限已過,必須來上班,否則辭退。B公司同時表示,申請補償金不會給,要他找A公司。B公司目前不簽合同,也不給他買保險。市醫保局工作人員表示,如果余先生與B公司有合同約定,因為是借用到A公司受傷的,理應由B公司承擔工傷責任,但B公司可向A公司協商費用分擔。別外,余先生也可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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