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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的職工外出工作并無明確的用人單位指派證明,或雖由用人單位指派但所受事故傷害與工作無關,職工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這一問題,《意見》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與其從事的工作有直接、緊密的聯系。
人社部表示,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于2004年,2010年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但各地普遍反映,有一些政策、標準和程序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此,該部擬定了此《意見》。
《意見》規定,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告知當事人先申請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系;同時,為了使職工不因申請勞動仲裁而喪失申請工傷保障的權利,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工傷認定程序中止,確認勞動關系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意見》同時規定,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對于工程項目層層轉包問題,《意見》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按照誰轉包誰負責的原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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