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因公致殘的工傷職工,欲取得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必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傷情穩定后,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不服鑒定結論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該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如果工傷職工對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認為工傷不構成傷殘等級的,也可以不作勞動能力鑒定,在工傷認定后,直接申請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工傷職工向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并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一般工傷傷害的,可享受醫療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工具費、停工留薪和護理費等工傷醫療待遇;因公致殘的,根據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不同的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工傷傷殘待遇。此外,因公死亡和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職工,還可以依據其他程序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此處不詳述。當然,工傷職工對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而言,經過上述四步,絕大部分的工傷職工能都實現自己的權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形,有的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在申請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遭拒。此時,工傷職工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用人單位為被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還可以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墊付,墊付后可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總之,工傷職工維權環節較多,專業性較強,但只要按照上述五個步驟依法表達自己的訴求,定能在工傷事故維權之路上披荊斬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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