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重慶市江津區某公司職工,2012年6月1日凌晨1時左右,周某下班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因道路路面施工發生側翻,導致周某受傷。經江津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周某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2012年8月3日,重慶市江津區人力社保局依法認定周某不屬因工受傷。
根據2011年1月1日起修訂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可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上下班途中受傷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者火車事故傷害;第二,受傷職工在該起事故中承擔同等或同等以下的責任。在該起事故中,周某雖然是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但是主要責任方,故不予認定為因工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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