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月平均工資2126元,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1100元,遇到勞動爭議糾紛,“本人工資”應該適用何種標準?
2011年6月宋女士食指壓傷去醫院接受治療,在后來的賠償中,宋女士要求以受傷前的平均工資2126元/月進行賠償,但其工作的企業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1100元為由,拒絕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
近日,宋女士向望牛墩司法分局求助,該分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員協助宋女士處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
代理人代表宋女士向仲裁庭提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仲裁庭采納了代理人的意見并主動進行調查取證,最終證實了宋女士的“實際月平均工資”是2126元,并以此為標準作出了仲裁裁決:由企業支付宋女士留薪停工期間工資4127.84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差額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921.00元,兩項合計20048.84元。
望牛墩司法分局工作人員表示,在勞動爭議糾紛中,部分用人單位往往制作兩份工資臺賬,一份是真實的,另一份則是用于訴訟。其目的就是為了少賠償,該做法嚴重損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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