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我的親戚在一家工廠上班,經常要加班。3月2日晚,他在工廠加班時突發心臟病,一天后因搶救無效去世了。他之前身體一直不錯,我們認為是工廠工作強度太大,沒有足夠的時間休息,誘發了職工的心臟病,工廠應該給予賠償。但工廠認為,是我親戚自身的疾病導致的死亡,不算工傷,請問:工廠的說法合理嗎?
鄺憲平律師:工廠的說法是不對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職工同樣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你親戚之前沒有出現過重大疾病,是在工廠加班時突發疾病,一天后搶救無效過世的,符合上述規定。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視同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死者的近親屬可以要求單位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配合,死者的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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