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未給員工繳社會保險費,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在工作中受傷能否獲得賠償?近日,集美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黃某是一家汽車附件生產公司新員工,尚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上班第二天,黃某在工作中左手手指被機器割傷,住院治療。勞動部門認定黃某是工傷,經鑒定為傷殘10級。經勞動仲裁裁決,公司應向黃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近4萬元。
但公司認為,黃某剛進公司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因他本人不慎受傷而讓公司承擔如此巨額的補助金不合理。公司不服裁決,訴至集美法院。
經法官調解,公司最終同意一次性支付黃某各項費用共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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