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kicel:工廠有一名保安在非上班時間,擅自開叉車到工業區其他工廠拉廢卡板自行處理,途中被叉車壓傷。目前該員工已經出院,其間所有的醫療費用均是我廠墊付的。但當事人還提出很多要求,如補償1年半工資、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8萬。請問,企業是否要支付呢?
潘紅衛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該員工既不是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也不在工作時間里,更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其提出28萬的賠償要求,均沒有法律依據,單位完全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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