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在本地就業的農民工到碭山縣周寨鎮法律服務所咨詢,稱他應聘的廠子為節省費用,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只為他們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廠里解釋說,無論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還是工傷保險,都具有保障性質。
問:意外傷害險能代替工傷保險嗎?
答:不能代替。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統一管理,不具有營利性質;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僅由商業保險公司自行管理,國家并不直接參與。《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即任何用人單位,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均不得免除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責任。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僅僅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農民工的特別福利,可以辦理,也可以不辦理。因此,工廠無權以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免除辦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義務。
據調查,一些企業尤其是地處農村鄉鎮的企業,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代替工傷保險的現象并不鮮見;而因未辦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而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希望相關部門加強執法檢查,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責令其限期參加;逾期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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