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吳先生咨詢:
2010年12月31日,我妻子馮女士所在學校組織全體教職員工到校外的酒店會餐。飯后,我妻子搭乘同事的摩托車在回家途中,與一輛無牌渣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我妻子腦袋受傷,現在屬于植物人狀態,直接損失近百萬。后來,我找到肇事方及其掛靠單位索賠,但由于他們的賠償能力有限,直至今日連醫療費都還未完全賠償到位。聽說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可以算工傷,我妻子的情況算工傷嗎?福城律師事務所郭名桑律師解析:
馮女士車禍受傷是否屬于工傷,爭議的焦點在于下班途中如何界定?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爭議,是因為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于 “上下班途中”的規定太籠統。會餐后回家途中,能否認定為下班途中,有關部門還未制定相關的解釋。但毫無疑問的是,馮女士是在學校指定的地點參加相關活動后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從這一點上講,馮女士的行為并非是個人行為,而是服從學校安排所作出的行為。根據工傷這個概念的基本精神和立法的宗旨看,馮女士參加學校安排的會餐應當視為履行學校安排的工作任務,其參加完活動也應視為完成學校安排的工作任務。因此,本人認為,馮女士在會餐后回家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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