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前快遞工作繁忙。劉某經人介紹來某快遞公司幫忙。說定每天工資100元,工作時間半個月。大年初一分送快件期間,不幸所騎電動三輪車因雪大、路滑,翻入路邊深溝,劉身受重傷。公司沒給劉某上工傷保險,并以劉某“短期工”為由,不但不給他申請工傷認定,還拒絕承擔其醫療費。
說法:不管是短期工還是長期工,只要職工服從公司的管理,按公司的指派勞動,兩者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勞動中所受到的傷害就應認定為工傷,這和勞動者上崗時間長短沒有關系。享受工傷、勞保待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這和單位給沒給他上保險也沒有直接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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