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供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后,勞動仲裁部門在沒有經過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就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用人單位不服,向上級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復議,上級勞動仲裁部門維持了工傷認定。接著用人單位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勞動仲裁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法院裁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部門依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作出工傷認定,不需要再調查取證。
農民工患矽肺病被認定為工傷
2005年12月,湖南省雙峰縣井字鎮增峰村村民左先生,被重慶市某倉儲有限責任公司(后簡稱倉儲公司)聘用在碎石廠工作,其職責是碎石工。2009年,由倉儲公司給左先生申請工傷保險。
左先生投保后,按月按規定繳納了保險費。2011年2月18日,左先生在重慶市第六人民醫院、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醫院放射科檢查報告單檢驗有矽肺病。
同年4月18日,左先生向市職業病防治院申請職業病診斷,市職業病防治醫院診斷證明為矽肺壹期。
左先生于去年5月5日向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同年5月9日受理。
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左先生申請工傷認定后,依據左先生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于去年5月26日,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了以下事實:倉儲公司破碎工左先生,于2011年4月18日向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申請職業病診斷,經該院診斷為矽肺壹期。
左先生所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
有診斷證明就不再調查核實
倉儲公司不服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維持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倉儲公司仍然不服,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列為被告、左先生列為第三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倉儲公司訴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左先生作出的工傷認定之前沒有調查取證,沒有與倉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聯系。左先生與倉儲公司也沒有勞動合同關系等,"所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依據職業病診斷證明作出的,不需要調查取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左先生與倉儲公司有無勞動關系,是根據倉儲公司給左先生的工傷保險而來的,不是倉儲公司所說的碎石廠才具有勞動用工資格。
區法院認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左先生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沒有調查核實而對左先生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倉儲公司主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左先生工傷申請后沒有調查取證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倉儲公司另主張左先生與倉儲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但是倉儲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沒有勞動關系的事實依據。且足以證明左先生的工傷保險是倉儲公司申請繳納的工傷保險的客觀事實。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日前,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某倉儲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