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某系江西籍某村村民,今年65歲,在某私營企業從事裝卸工作。張某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從車上摔下,造成顱腦損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因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遭到拒絕,張某向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天,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為: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批復》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不屬建立勞動關系的對象。此類人員受傷,不屬于工傷認定受理范圍。
答: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批復是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作出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退職職工的范圍明確限定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根本不包含私營企業的職工。而《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并未把超過退休年齡的排除在“職工”之外。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對勞動權的限制,只有勞動法第15條規定了,禁止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只要16歲以上的公民都有勞動權,張某雖然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仍有勞動權,張某的受傷應屬于工傷。
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制度主要源于1978年頒布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兩個文件。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勞動者的上限年齡,用人單位錄用超齡勞動者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超齡勞動者在從事受聘或受雇工作中受傷,應當與未超齡勞動者一樣,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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