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玉山鎮景某在一家民營鑄造廠上班。2010年9月12日,景某在進行鑄鐵熔化操作過程中,因疏忽不小心將手背嚴重燒傷,住院期間花去醫療費1萬多元。景某要求該廠支付全部醫療費,該廠認為景某在事故中有違反操作規程的過錯,要景某自負醫療費的10%(該鑄造廠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景某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62條規定,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是工傷治療費用,且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按要求全額支付。因此,該鑄造廠要求景某個人承擔10%是沒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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