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份,劉某在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時,從二樓掉下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左、右側鎖骨骨折。劉某于是休假養傷,可是在養傷期間,他盜竊工地鋼筋賣給小販,后劉某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15天。沒過多久,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認定劉某系工傷。可建筑公司卻認為劉某偷竊工地鋼筋,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不應為其認定工傷。建筑公司遂起訴到當地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劉某在施工過程中摔傷,造成左、右側鎖骨骨折,所以應認定為工傷。劉某在工作中摔傷,與其盜竊工地鋼筋不具有關聯性。某建筑公司認為劉某在養傷期間盜竊工地鋼筋,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最終,法院駁回了某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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