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一家公司從事制冷元器件的一線生產,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在工作中,由于對生產流程和機器操作不熟悉,碰落操作臺面上的元器件,結果砸傷王先生的腳。王先生認為這應該屬工傷,但公司認為他還在試用期,還未繳納工傷保險,因而不同意給其工傷待遇。王先生想問:試用期內受事故傷害就不享受工傷待遇嗎?
法律人士介紹,《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其中,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該法第17條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和試用期滿后的有關規定有所差異外,其他的權利都是一樣的,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之規定,王先生的情況屬于工傷性質。鑒于公司不同意給他工傷待遇,他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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