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是公司業務骨干,連續多年提前上班。今年7月,陳某在上班途中為躲避違章車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膝韌帶斷裂。陳某認為自己屬于工傷,公司應該承擔相關醫療費用,但公司認為陳某提前上班受傷不算工傷。
豐臺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告訴陳某,《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事故的主要責任方不是陳某,陳某提前上班是多年養成的習慣。公司應認定為工傷,并按照公司為職員所上保險的種類,協商解決醫療費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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