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寮步某機械廠打工的阿忠(化名),不幸受了十級工傷。由于工傷的待遇是以工資為標準計算的,刻薄的老板把阿忠說成是“學徒”,以降低其工傷待遇,還向法院起訴阿忠,以逃避責任。
據阿忠介紹,去年8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樣在機械廠做工。由于不慎,手被帶進機器,造成左手前臂、左掌背被刀片割傷。后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被有關部門評定為十級傷殘。阿忠向用人單位提出了給付工傷待遇的請求,并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阿忠應該按照正常工資標準享受工傷待遇。
阿忠的老板對該裁決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稱,阿忠到機械廠是為學習而來的,機械廠老板將其招收為學徒,按照民間習慣,師傅招收徒弟,徒弟是要給師傅費的。但老板考慮阿忠家庭困難,不僅不要師傅費,而且特意每月給予500元作為生活補助,相當于作為其工資,所以阿忠的工傷應按500元/月的標準予以給付。
要求單位給付工傷待遇未果,反而被老板告上法庭,阿忠感到了巨大的壓力,曾有一段時間不知如何應對。直到前不久,阿忠遇到了寮步鎮法律援助辦事處的普法宣傳隊伍,并前去咨詢有關的法律問題,在得知自己的條件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后,委托寮步法援辦事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寮步法援處的律師認為,阿忠與機械廠系勞動關系。阿忠在機械廠提供了正常勞動,就應享受相應的待遇,包括工傷待遇。阿忠并非學徒,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操作技能,有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和勞動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為證。根據東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阿忠的月均工資是650元/月,應按此標準計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工傷待遇。最后,法庭支持了阿忠代理律師的意見,判令機械廠支付阿忠工傷待遇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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