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10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2011年6月在工作時不慎被絆倒,導致腿部受傷,隨后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住院20余天,花去醫療費近萬元。2011年8月,王某被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因公司沒有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為此,該公司后悔不已,來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院進行咨詢:如果馬上參保,能不能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仲裁院給予回復:發生工傷后及時進行補繳,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依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據此,該公司可以及時為王某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那么新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就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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