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規定,(1)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因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4)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屬于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生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職工可向上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在工傷保險工傷認定評殘鑒定或者保險待遇發放方面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章第55、56、57、58、條的規定,如果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在工傷保險待遇等方面與工傷保險機構及企業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我國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quot;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復查鑒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
企業中的替工人員在勞動期間發生工傷事故致殘,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農民徐某替其兄長到某公司當搬運工,徐某在搬運原材料時,因原材料垛倒塌,左腳被砸成粉碎性骨折。農民徐某認為他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殘事故,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該公司則認為徐某是頂替其兄長工作的,不是公司的職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部問題的復函》,徐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6個月,與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應該視徐某為本公司職工,對其按職工對待,又因其傷殘事故是在工作時造成的,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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