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6月15日早晨,因起床晚了,生怕上班遲到,我就騎上鄰居的一輛摩托車趕往工地,不料在經過一個三叉路口時,由于車速太快,與一輛貨車相撞負傷,經送醫院搶救脫險,但左腿脛、腓骨開放型骨折。盡管受傷很重,但由于我是無證駕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好在貨車沒什么損失,不需要我承擔經濟賠償。現在我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報工傷,但又擔心責任在自己,怕報了也不能獲得認定。請問,我的擔心對嗎?我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袁信必先生:
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減少工傷風險,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從而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如果職工的行為本身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那么,這種行為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行為規范。因此,《工傷保險條例》將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作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之一。你可以查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根據這款規定,你的擔心是對的,說明你具備一定的法制意識。你從家趕往工地,雖然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的情形,但你無證駕駛是違法行為,觸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符,因而你的受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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