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規定,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工傷職工再次發生工傷,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不同,它是指工傷職工遭受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前次工傷事故造成的病情經治療并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后,再次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后者加劇了工傷職工的病情。這類人群在治療后,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重新評定傷殘等級。如果被重新確定傷殘等級,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如果根據規定不能享受傷殘待遇的,則不提供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34條的規定,能夠享受傷殘津貼的,須為1—4級或多或少—6級傷殘的職工7—10級傷殘的職工不享受傷殘津貼。例如,某職工過去為8級傷殘,不享受傷殘津貼;但再次工傷,經重新鑒定為4級,他就可以享受傷殘津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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